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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换发及补发

发表时间:2011-12-17 10:07    来源: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    浏览次数:

(一)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》换发

    1、持证人在办理签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换发证件:

    (1)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;

    (2)证件签注页用完;

    (3)证件损毁。

    2、换发证件所须手续:

    同首次申请手续。证件损毁的,同时提交损毁情况书面说明。

    (二)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》补发

    1、 持证人在出境前遗失证件的,可以申请补发,提交丢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、一张填写完整,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(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)证件照片的《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》,

经核实后补发证件及相应签注。

    2、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、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》入境后在原签注有效期内再次出境的,须提供丢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、一张填写完整,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(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)证件照片的《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》,及有效入台许可证明经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。如原证件已过期或原签注已过期按照重新申请手续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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