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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换发及补发
(一)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》换发
1、持证人在办理签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换发证件:
(1)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;
(2)证件签注页用完;
(3)证件损毁。
2、换发证件所须手续:
同首次申请手续。证件损毁的,同时提交损毁情况书面说明。
(二)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》补发
1、 持证人在出境前遗失证件的,可以申请补发,提交丢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、一张填写完整,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(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)证件照片的《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》,
经核实后补发证件及相应签注。
2、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、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》入境后在原签注有效期内再次出境的,须提供丢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、一张填写完整,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(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)证件照片的《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》,及有效入台许可证明经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。如原证件已过期或原签注已过期按照重新申请手续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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